铅 (Pb)、汞 (Hg)、镉 (Cd)、六价铬 (Cr VI)、
多溴联苯 (PBB)、多溴二苯醚 (PBDE)、
邻苯二甲酸二 (2-乙基己基) 酯 (DEHP)、
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(BBP)、
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(DBP)、
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(DIBP) (简称邻苯4P)
除了 "镉 (Cd)" 的浓度限制为 0.01%
其余物质的浓度限制均为 0.1%。
除了不适用于RoHS指令的产品外,还有一些产品满足RoHS指令产品的定义。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找到更合适的替代品,或者即便有替代品却代价高昂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效益需求,因此无法避免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。对于这些特定用途,RoHS指令在附件III和附件IV中给予了豁免,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,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,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。